农民工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07   资料来源:   责任编辑:边世娥

第一条、农民工就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3)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即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招工途径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1)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2)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4)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条、劳动者如何参加用人单位招聘?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注意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是否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避免上当受骗;

(2)带好有关证件、证书,如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3)仔细查看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看是否与自身条件基本相符,可进行试探性询问;

(4)择业期望值(如: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地点远近等)要依市场情况而定,不可固执已见而失去就业机会;

(5)注意衣着整洁大方,谈吐清楚,意思表达准确。

第四条、找工作时应该查看用人单位哪些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农民工就业前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农民工就业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更新就业观念,克服怕苦怕累的思想,培养自立自强的精神;

(2)综合分析自己的能力和个性特点及发展潜力,分析自已适合从事什么职业,正确地看待自己的长处和不足;

(3)了解有关政策,特别是要了解当地政府制定的一些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4)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5)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农民工就业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农民工在就业时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身体素质。健康的身体是工作的基本条件,很难想象一个体弱多病的人能够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即使从事轻松的工作,身体健康也是前提,所以,农民工必须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2)沟通能力。在城镇里必须面对许多陌生人,并要与他们打交通,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就不能让别人认识和了解自己,没办法交朋友,甚至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必须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

(3)专业技能。没有一技之长,就只能做一些简单劳动,不仅辛苦,收入也低,而有了一技之长,找工作就相对容易得多,而且报酬也较高。要想在城镇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并希望在城镇扎根,必须使自己有一技之长。

(4)思想道德素质。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影响在城镇比农村要大得多,有时候这种影响甚至是国际性的。要求进城务工人员要热爱祖国、积极上进、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公约和国家法律。

(5)心理素质。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挫折会引起人们的自卑感、怯懦感,甚至对抗心里。这些不良心里不仅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也会影响身心健康。因此在进城务工之前,要做好吃苦受累和战胜各种困难的心理准备,在打工生活中不断锻炼自己,克服自卑,提高心理素质,增强自信和勇气。

第七条、农民工就业前应接受哪些方面的培训?常见的培训途径有哪些?

农民工就业前培训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包括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技能培训,如车工、电工、装饰装修工、花卉园艺工、护理工、厨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

(2)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增强务工者遵纪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3)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如劳动安全、交通安全及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城镇生活常识等,增强务工者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公民道德意识。

常见的接受培训途径有以下几种:

(1)县、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这些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和就业去向一般具有针对性,有些是和招工单位联合进行的,培训结束后就可走上工作岗位。

(2)职业高中、技校、夜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诸如烹饪学校、驾驶学校、计算机培训学校、家电修理培训班等。这些学校专门从事各类专业的技能培训活动,具有较完善的办学设施、较强的师资力量,既可以学到较系统的知识,也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一定的技术,是目前进城务工人员获得有关专业技能的重要渠道。

(3)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的培训。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信息时代,电视、广播和网络给人们带来了大量的信息,是现代人们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被称为远程教育。目前国家通过远程教育开设了上百个可供选择的专业,正日益成为当代农村青年获得进城务工知识与技能的重要途径。

选择何种培训方式,需要根据自己的文化基础、经济实力、就业去向和兴趣等综合考虑。学习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进城务工之前要学,进城务工之后,仍要不断地学习,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

第八条、农民工进城就业要到哪里求职?需要哪些材料?

农民工进城寻找工作,可以到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也可以到经过劳动部门批准、颁发了《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去求职。求职时最好事先准备一份个人简历,同时带身份证、学历证明、技能培训证明。

第九条、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查看哪些证件?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哪些免费服务?

目前,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在以下三个方面所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一是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市场的基本信息和政策咨询;二是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录用备案、失业登记、就业登记等事务;三是对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第十一条、什么是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哪几类?

职业培训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按照不同职业岗位的要求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实际技能培养和训练的职业教育活动。其目标在于把新生劳动力培养训练成具有一定知识和技术技能素质的合格劳动者,把具备一定职业经历的人训练成适应职业岗位需要的合格劳动者,以适应就业和职业转换的需要。

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和其他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等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指出: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须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它用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农民工一旦找到工作,首先要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注意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受伤概不负责,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四条、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

我国目前实行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当出现可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而定,不受限制,并且不需要和工会及务工者协商。这些情况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泄露或堵塞的。

(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保修、保养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的。

(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第十五条、延长工作时间怎么计算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已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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