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全县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1-6634711 |
投诉电话 |
0911-6622394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红都街民政局院内民宗局办公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 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
许可条件 |
宗教团体或法人 |
申请资料 |
1、筹备、成立:(1)有关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申请书;(2)有关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2、变更:(1)有关宗教团体变更申请书;(2)需要变更的事项;(3)有关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3、注销:(1)有关宗教团体注销申请书;(2)注销原因;(3)清算情况;(4)有关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